纽约时报 | 质疑“狼牙山五壮士”的历史学者被判侵权
新华社报道,质疑“狼牙山五壮士”故事真实性的历史学者洪振快在一起名誉侵害诉讼中一审败诉。北京法院要求他向“五壮士”的后人“赔礼道歉”,并认为这段故事已经构成“中华民族共同记忆”,对它的质疑损害了“中华民族的精神价值”。
新华社称:北京西城区法院“审理认为,‘狼牙山五壮士’及其精神,已经获得全民族的广泛认同,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,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核之一,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”,认为被告发表的两篇文章“无充分证据”,“多处作出似是而非的推测、质疑乃至评价,通过强调与主要事实无关或者关联不大的细节,引导读者对‘狼牙山五壮士’这一英雄人物群体及其事迹的细节产生质疑,从而否定主要事实的真实性,进而降低他们的英勇形象和精神价值。因此,被告实施了侵害名誉、荣誉的加害行为”。
法院还认为,“案涉文章经由互联网传播,产生了较大的影响,伤害了原告的个人感情,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,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”。
据此,法院一审判决洪振快“立即停止侵害”,并在判决生效三日内,“在媒体上刊登公告”,向“五壮士”之中两人的儿子,原告葛长生和宋福保道歉并“消除影响”。
洪振快曾是《炎黄春秋》杂志执行主编。他公开质疑“狼牙山五壮士”故事的许多历史细节,例如认为当时的情形并非如官方宣传的那样,是游击队战士与日军主动接战,而是退路被敌切断,慌不择路,退至绝地。关于“跳崖”的描述,洪振快也认为,其中幸存的两人是“溜”、“滚”、“窜”,而不是主动跳崖。
据此,洪振快认为,“五壮士”的“事迹并无特别英勇之处”,认为中共在叙写历史的过程中进行了“拔高”和“神化”。
围绕这些言论,“五壮士”中的幸存者葛振林和宋学义的儿子对洪振快提起了侵害名誉权、荣誉权的诉讼,要求洪向“五壮士”的“在天英灵登报谢罪”。
据新华社报道,西城法院认为,洪振快对“五壮士”的质疑构成了“对中华民族的精神价值的损害”,“采用了侵害他人名誉、荣誉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进行所谓‘学术研究’,否认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的事实和所表现的大无畏精神,其所主张的言论自由明显不足以抗辩其侵权责任的成立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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